天天百事通!“最終解釋權”,商家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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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終解釋權”,商家真沒有
日前,河北秦皇島一美容會所因在對經(jīng)營項目進行說明時使用“最終解釋權歸××美容會所”的內容而被罰款5000元引發(fā)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因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而被處罰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使用類似描述。(5月23日《北京青年報》)
“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在進行促銷活動時類似描述并不鮮見。平心而論,一些商家或許并沒有推行“霸王條款”的初衷,也不會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因“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使用較為普遍,他們看到別人用了,自己就用了,并沒有多想。但有更多的商家使用這些字眼是多留了一個心眼,是把“活動最終解釋權”當成“架空”消費者權益的“尚方寶劍”,當消費者要求商家履約時,這些商家就會搬出“活動最終解釋權”來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表示:“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guī)定:……(六)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也就是說,“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一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商家將“最終解釋權”攥在自己手中,是在給自己“加戲”,攥著的實則是一種“霸權”。
因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而被處罰,給所有商家敲響了警鐘。商家要自覺誠信經(jīng)營,尊重消費者權益,擺正自己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自己不是擁有“最終解釋權”的“霸王”。市場監(jiān)管部門也要加大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各種“霸王條款”的查處力度,規(guī)范商家經(jīng)營行為,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能依法依規(guī)予以懲治,增加無良商家的侵權成本,還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商戶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讓商家能夠誠信經(jīng)營、規(guī)范經(jīng)營,也要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法律意識,消費者要勇于對侵權行為說不。還要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幫助消費者維權。
加強監(jiān)管力度,各方形成合力,規(guī)范消費市場秩序,“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才不會再有生存空間,消費者權益才能得到更好保護。(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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