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聚焦:進一步完善“推定解雇”制度遏制“軟裁員”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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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進一步完善“推定解雇”制度遏制“軟裁員”伎倆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遏制企業(yè)的“軟裁員”不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推定解雇”制度不可或缺。相關部門應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作適當?shù)臄U大化解釋,將企業(yè)逼迫員工辭職的各種不法行為納入“推定解雇”制度的適用范圍,讓其更有包容度,進而成為遏制企業(yè)“軟裁員”的法律利器。
最近,在銀行工作的劉瑜十分郁悶。分管經理得知她有考公的想法后,開始處處“使絆子”,不僅對她進行調崗,還發(fā)動同事孤立她。劉瑜面臨艱難選擇:“主動辭職覺得很虧,等著單位開除,又耗不起?!保?月30日《工人日報》)
在技術崗位上得心應手,突然被通知去干保潔;原本每月60萬元的業(yè)務指標,突然被改成每月90萬元;手頭的項目已有進展,突然被告知中止甚至取消,且沒有新的項目可做……現(xiàn)實中,一些企業(yè)頻使“穿小鞋”、侮辱性調離崗位、職場PUA冷暴力、安排過重的工作任務等伎倆,迫使員工辭職。企業(yè)如此“軟裁員”,不僅有違誠信,也是變相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不能任由其為所欲為。
一些企業(yè)在辭退員工時不依法“出牌”,絞盡腦汁地施行“軟裁員”伎倆,無非是為了實現(xiàn)裁員的“零成本”。因為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提出還是由企業(yè)提出,在經濟補償上有著天壤之別。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yè)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企業(yè)則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勞動者有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定情形。在沒有法定理由解聘員工、又不想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下,企業(yè)必然會把逼迫員工辭職作為首選。
企業(yè)以各種伎倆讓員工知難而退地辭職,既折射了其為了利益最大化的不擇手段,也在深層上凸顯了“推定解雇”制度不完善的短板。所謂推定解雇,是指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生存利益且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xù)通過維持勞動關系、提供勞動來獲取生存發(fā)展利益,從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用人單位經濟補償?shù)闹贫取7稍O置推定解雇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企業(yè)以各種敵意行為變相逼迫員工主動辭職而損害后者合法權益。
作為一種兜底保障勞動權益的制度,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體現(xiàn)了“推定解雇”的思想,對其設置了“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適用范圍。從實踐情況看,該制度適用范圍明顯較窄,且程序十分嚴苛。也正因此,“推定解雇”制度未能在實踐中達到遏制企業(yè)逼迫員工辭職的預期效果。
同時,“推定解雇”制度如何理解和適用的問題尚未明確,也掣肘了其作用的充分發(fā)揮。實踐中,司法機關多單純以企業(yè)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行為來判定其構成了“推定解雇”,并把勞動者“辭職時明確通知單位”作為適用前置條件,無形中抬高了適用門檻,難以對企業(yè)的“軟裁員”行為形成有力約束。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遏制企業(yè)的“軟裁員”不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推定解雇”制度不可或缺。相關部門應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作適當?shù)臄U大化解釋,將企業(yè)逼迫員工辭職的各種不法行為納入“推定解雇”制度的適用范圍,讓其更有包容度,進而成為遏制企業(yè)“軟裁員”的法律利器。司法機關亦應從更符合實質公平的角度,著重要求勞動者企業(yè)的違法情形進行舉證,而不把“辭職時明確通知單位”作為適用“推定解雇”條款的門檻,藉此降低“推定解雇”的適用條件,讓其真正釋放出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滿滿正能量。(張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