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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于2019年3月在新疆博樂市某居民服務有限公司下的“快跑者”軟件上進行接單配送工作,沒有勞動合同。當月底,該公司將其擁有的“快跑者”軟件補充進UU跑腿軟件。5月初,公司拒絕羅某繼續(xù)接單配送,但未向羅某支付4月份工資。后羅某提起仲裁,仲裁部門不予受理后,羅某訴至法院。那么,羅某的工資該由誰支付?
標簽: 不予受理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