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最新:微信群“互懟”被罰是堂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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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群“互懟”被罰是堂普法課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業(yè)主在業(yè)主群內互懟14個月,相關聊天記錄打印出來有兩三厘米厚,甚至在線下大打出手最終鬧上法庭。經法院審理,互懟的雙方均被判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要在業(yè)主群道歉,而且要賠償打傷對方的相關損失。
在社交媒體中,經常可以看到類似的互懟場景,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甚至于上升到人身攻擊、惡意詆毀的地步。此種網絡互懟行為,很容易觸碰法律紅線,侵犯他人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在發(fā)生口角、沖突時,如果出現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容易被大眾辨識和判定,所以人們會盡可能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引發(fā)沖突。但在互聯網上,由于網友言論存在匿名性等特征,這就使得一些人更容易放松自己的言論尺度,甚至毫不顧及對方的感受,肆無忌憚地進行惡意攻擊。而發(fā)生在網絡空間的名譽侵權行為,相關言論會迅速擴散傳播,令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和生活受到極大影響,有的甚至面臨“社會性死亡”。
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網友在微博、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公共空間發(fā)表言論時,也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公序良俗,做到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此前,就有網民因在微信群、朋友圈里公開辱罵、誹謗他人,而被控侵權,遭到法律的懲處。比如“一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賠5000元”“朋友圈罵前公司領導,被判賠3萬元”,這些案件都表明,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給他人造成傷害,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在一些人看來,與用戶單方面在網絡上發(fā)布辱罵誹謗他人的言論不同,網上互懟的雙方都有錯誤,因此不需要擔責,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在這起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的言論均有明顯低俗、丑化他人人格的詞匯及貶損性評價,導致其他業(yè)主對雙方產生不良評價,所以原被告雙方均構成名譽侵權,均要接受法律的懲罰。法院判定雙方都有過錯,要求互相賠禮道歉、賠償對方損失,這也警示雙方,遇事要理性克制,不要動輒互懟。另外,這一判決也體現了司法對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有助于修復鄰里關系,營造和諧共處的社區(qū)生活環(huán)境。
需要注意的是,兩業(yè)主在群里互懟14個月,造成惡劣影響,也反映出業(yè)主群管理員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我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明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規(guī)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fā)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所以,群管理員也要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如果群內成員之間不和,應主動防范矛盾激化;如果有違法違規(guī)言論,應及時出手制止,將其禁言、移除群聊等,避免矛盾升級惡化,造成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江德斌)
標簽: 民事主體 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被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