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了15次課中途退班不退款 法院:維持原判
職工小楊為孩子在住處附近的音樂教室報名學習樂器。上了幾節(jié)課之后,音樂教室搬到新地點上課。于是,小楊找到開辦音樂教室的文化公司,提出不再上課并要求退還已經(jīng)交納的培訓費。文化公司稱,雙方合同約定孩子中途退班不退還任何費用,不同意退款。由此小楊將文化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文化公司返還小楊孩子未上課部分的費用。文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二審法院于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小楊與文化公司簽訂《音樂教育培訓協(xié)議》,約定由文化公司向小楊的孩子提供樂器培訓課程服務,課程名稱為樂器啟蒙課程,課程為40次課,學費8000元,首次報讀的學員,可以轉讓課程、暫停課程、續(xù)讀課程,不可因個人原因退班。簽訂合同后,小楊交納8000元學費。此后,小楊的孩子一共上了15次課。
訴訟中,小楊表示,其要求退費是因為文化公司搬離了之前的營業(yè)場所,導致其孩子上課路程變遠,上課不便。小楊與文化公司就此多次溝通未果,因此要求退費。經(jīng)核算,每節(jié)課的費用為200元,孩子還剩25次課程沒有上,文化公司應退款5000元。
文化公司主張,小楊退費的原因是其孩子上課經(jīng)??摁[而不是培訓地點變更,且文化公司新舊營業(yè)場所之間的距離相差2.9公里,不會對小楊帶孩子上課產(chǎn)生影響。同時,《音樂教育培訓協(xié)議》已約定學員不能因個人原因退班,所以不同意退款。
此外,文化公司主張其招生宣傳冊中記載的單節(jié)課時費為400元/節(jié),小楊交費時的價格是長期課程的優(yōu)惠價格,現(xiàn)在中途退費,應按照單次課程400元的標準計算已上課程的費用,所以退款金額應為20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文化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音樂教育培訓協(xié)議》雖未約定上課地點,但合同在文化公司原經(jīng)營地點簽訂,文化公司也在該地點對外上課,故小楊與文化公司對在該地點履行合同存在合意。文化公司將經(jīng)營地址和教學地點搬離的行為屬于變更合同履行地點,其未提前向小楊告知,更未與小楊協(xié)商即自行變更構成違約,該行為致使小楊孩子上課距離增加而產(chǎn)生不便,小楊在約定地點上課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允許小楊選擇是否繼續(xù)在文化公司的新址接受其培訓服務。小楊要求不再上課并退款,實質(zhì)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款項,文化公司應將小楊孩子未上課部分培訓費退還。
《音樂教育培訓協(xié)議》未約定單次課程價格,相關宣傳材料也非合同的一部分,文化公司主張按照每節(jié)課400元的標準計算已上課部分費用缺乏事實依據(jù),小楊要求根據(jù)購買的課時總數(shù)和總價確定文化公司應退還未上25節(jié)課程的費用,并無不當。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審法院判令文化公司退還小楊培訓費5000元的判決。
法官說法
合同當事人應當完整履行合同義務。教育培訓合同,特別是接受培訓的主體為兒童的交付培訓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此類合同簽訂主體為孩子的家長,實際接受培訓的主體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方往往無法獨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長接送、陪同,這種情況下,培訓機構上課地點的遠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往往成為家長選擇培訓班的重要因素。孩子上課的地點,也就是接受教育培訓服務的地點,即為合同履行地點,對于此類教育培訓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具有較為重要影響。
培訓合同中雖然沒有寫明上課地點,但如通過簽訂合同地點是否在實際提供培訓的地點、孩子實際上課地點是否為簽訂合同時的地點、培訓機構是否存在多個上課地點等實際履行行為可以認定各方對上課地點存在合意,仍應認定合同雙方對履行地點存在約定,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持續(xù)地、穩(wěn)定地在上述地點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在培訓機構確需變更培訓地點時,接受培訓一方有權選擇是否在新的地點接受培訓服務,此時應根據(jù)培訓機構遷址行為對接受培訓服務的影響程度判斷培訓機構是否應對解除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如變更地點確已造成接受培訓一方履行合同困難,則接受培訓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就本案而言,接受培訓一方的兒童年齡尚小,參加培訓需要家長接送,而文化公司變更后的培訓地點距離原培訓地點較遠,亦增加了小楊往返住處與培訓地點的距離,繼續(xù)履行合同會增加小楊的困難,文化公司自行變更合同履行地點的行為影響了小楊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故小楊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依據(jù),文化公司應向小楊退還剩余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