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被分公司違法開除 總公司應給賠償嗎
【法問】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柳姍姍 彭冰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18年11月,我到一家商貿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并和分公司簽訂了合同期限為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之后每年簽訂一次。
今年4月初,我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在崗工作。5月底,這家分公司因經營困難,正式停止營業(yè),我也在同一天正式離職。次月初,分公司給我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我繳納五險一金,我想要求分公司和總公司為我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對方并不同意。且總公司認為,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獨立運營,人員獨立管理,所以總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我已到退休年齡,與分公司之間還構成勞動關系嗎?如果構成勞動關系,在爭取經濟補償金時,我是否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責任?
吉林 李女士
為您釋疑
李女士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彪m然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領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所以您在正式離職前與分公司仍具有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此外,月工資即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此外,《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也就是說,如果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對您的經濟補償,總公司理應承擔給付責任。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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