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資訊:事故致癱年余去世 存在因果保險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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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陸晶晶
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癱瘓,治療一年多后不幸去世,保險公司可否以“超過180天”為由拒賠?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相應的保險金。
法院查明,2019年7月,某建筑公司為陳某等工人投保了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附加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5萬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保險合同中載明:因該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身故的,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等。
同年9月,陳某施工時意外從外架上墜落受傷,保險公司賠償了陳某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5萬元。
2021年1月,雖然經(jīng)過持續(xù)性的治療,陳某仍不幸去世?!端劳鲎C明書》顯示陳某的死亡原因為癱瘓。陳某的家人欲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陳某受傷后超過180天死亡,依據(jù)“180天條款”,已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陳某的家人認為,意外事故的發(fā)生與陳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陳某因意外傷害導致癱瘓。在持續(xù)性治療期間,并無證據(jù)顯示有其他因素介入導致其病情加重,《死亡證明書》也顯示其死因為癱瘓。因此,盡管陳某從受傷到死亡超過了180天,也足以認定案涉意外事故與陳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同時,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如對意外受傷超過180天身故的一律不予賠償,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保險權利,違背了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締約目的。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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