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可要求單位補差嗎?
【資料圖】
我是一家設備公司的女職工,我的工資由底薪和崗位工資組成,每月能拿到6500元。半年前,我休產假,產假期間每月只拿了5500元的工資,而其他單位的產假工資與產假前基本持平。原來公司為圖省事,按照全員月平均工資5500元作為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shù),由于公司確定的繳費基數(shù)低于我的實際工資,從而導致我產假期間拿到的工資只有5500元。請問,公司應向我支付差額部分嗎?
讀者 韓萍
韓萍讀者:
公司應當給你補足差額部分。你在產假期間每月拿到的5500元實際上是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所支付給你的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鄙鐣kU法第56條第2款也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睋?,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產假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可能等于、高于或者低于其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本案中,由于公司是按照該公司全員月平均工資5500元作為繳費基數(shù)的,因此你每月只能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領取5500元的生育津貼。
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边@就確立了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不降低的原則,即產假期間的工資收入應當與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一致。本案中,公司應當予以補足差額部分。
安徽警官職業(yè)學院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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