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資訊!個人隱瞞疾病傳染同事,單位能否要求賠償?
百事通先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劉某被確診患有某種嚴重傳染性疾病后,基于請休病假會被公司扣除工資、獎金等顧慮,既沒有向公司報告也沒有告訴同事,而是隱瞞疾病繼續(xù)到公司上班。由此,劉某的多名同事被他傳染,公司也為這些被傳染的員工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
請問:公司與劉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為其個人原因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其必須賠償公司受到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否以該約定為由,向劉某索要經濟賠償?
讀者:侯琴琴
侯琴琴同志:
公司有權向劉某索要賠償。
一方面,劉某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分別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扒趾λ嗽斐扇松頁p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這里,所謂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lián)p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fā)生,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與之對應,劉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某種極易傳染的疾病的情況下卻沒有告知公司、同事,其本人雖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他傳染,但他卻聽之任之。鑒于其對疾病傳染存在過錯造成了其他同事被感染且給公司帶了經濟損失,故應當賠償相應的費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權向劉某追償。
本案中,公司在劉某傳染其他員工后,已經出資為染病員工進行治療,而這并非公司應當承擔的義務。既然公司在沒有義務代劉某受過的情況下承擔了相應的義務。那么,公司因此而取得了向劉某的追償權。
此外,從勞動合同角度看,劉某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北景钢?,劉某隱瞞疾病、傳染同事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該情形屬于因其“本人原因”在客觀上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百事通
(據陜西工人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