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滑落傷人 “低頭族”要負全責
(資料圖)
15歲的中學生李某放學后拉著行李箱獨自乘坐地鐵回家。李某乘地鐵站內自動扶梯上行至末端時,因雙手拿手機低頭看,未拉住隨身攜帶的行李箱,行李箱翻滾并迅速滑落到扶梯底端,砸傷剛剛踏上扶梯的沈某,導致沈某頭骨開裂、寰椎骨折。沈某因與李某的監(jiān)護人協(xié)商不成,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李某及其監(jiān)護人辯稱,事發(fā)時沈某向右看,未注意到行李箱滑落,沈某自身也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搭乘自動扶梯時低頭看手機,未妥善管理好攜帶的行李箱,導致行李箱滑落砸傷沈某,李某的過失行為導致本案侵權損害后果,李某具有過錯;李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失去控制的行李箱滑落致人損害后果發(fā)生具有預見的可能,沈某的損害后果與李某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李某對沈某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李某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沈某全部損失26000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說法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因疏忽未管理好行李箱,其過失行為導致侵權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從行李箱滑落到砸傷沈某時間極短,且行李箱的拉桿是拉起狀態(tài),滑落時,占據(jù)了整個扶梯的橫向空間,沈某沒時間也沒空間避讓,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不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因此,李某構成侵權,應當對沈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搭乘自動扶梯,應保持注意力集中,如因看手機導致他人或者自身傷害,都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呼吁人們堅持文明出行,守住安全底線,在公共場所自覺遵守乘梯規(guī)則、交通規(guī)則,做文明出行的倡導者、實踐者、推動者。特別是未成年學生,家長、學校應當加強對他們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培養(yǎng)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使其能夠提前辨別和注意可能發(fā)生的危險,避免遭受各種形式的不法侵害,同時也要引導未成年人形成公共安全意識,提前考慮自身行為可能引發(fā)的后果,避免因自己的不良行為對他人造成安全隱患。
(據(jù)甘肅工人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