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文:“時空錯位”的贈與行為 難成立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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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張某甲的父親去世。在整理父親遺物時,張某甲在泛黃的日記本中發(fā)現(xiàn)早在2011年父親就草擬了一份《贈與聲明》,有意將其名下的兩居室房屋贈與張某甲??粗赣H的筆跡,張某甲思量著如何與兄嫂商議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張某乙是張某甲的同胞哥哥,常年在外地工作,二人又自幼喪母,因此照顧父親的責任大半落在作為女兒的張某甲身上。2013年的一天,姑嫂二人都來看望父親,父親說起名下的房產(chǎn)時表示想把這套兩居室贈與張某甲,另一套一居室贈與張某乙,如果家庭成員都同意,就簽訂家庭協(xié)議,如果不同意上述方案,就留待父親訂立遺囑,去世后按照遺囑執(zhí)行。父親要求張某乙的配偶一定征求張某乙的意見,以免家庭內(nèi)部起爭議。2020年,父親趁兒子回京探親,便約兒女共同處理兩套房產(chǎn)的過戶事宜,但偏偏在去往公證處的路上,父親突發(fā)疾病一病不起。2021年年初,父親與世長辭,并未留下任何遺囑。
張某甲無意中找到的《贈與聲明》讓她有了和兄嫂分割房產(chǎn)的想法。但此時兄嫂卻不再配合,張某乙認為父親留下的《贈與聲明》并非贈與合同,妹妹不能因此獲得兩居室房屋,雙方應(yīng)將父親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此,兄妹之間引發(fā)了訴訟。
東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通過在案證據(jù)分析,張某甲父親生前確有將兩居室房屋贈與張某甲的意圖,但該意圖是否能在法律上成立贈與合同,是本案的審理焦點。
首先,本案的《贈與聲明》載于張某甲父親2011年的日記中,張某乙本就對日記真實性存疑,即使日記內(nèi)容為真,張某甲于父親去世后才獲得《贈與聲明》,但此時父親已去世,不具備訂立贈與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贈與聲明》并未成立贈與合同。其次,2013年,父親也曾向兒女表達家庭財產(chǎn)分配內(nèi)容,計劃以贈與的形式實現(xiàn),但張某甲此時所獲知的父親意愿并非《贈與聲明》內(nèi)容,而是父親對名下財產(chǎn)的安排,因此也不能以此認定2013年父親與張某甲就兩居室房產(chǎn)贈與事宜達成贈與合意。最后,2013年父親在提及財產(chǎn)分配時,明確表達分配方案要征得張某乙的同意,如果家庭成員都同意,則進一步履行法律程序,否則父親將立遺囑分配家庭財產(chǎn)??梢姶藭r父親贈與張某甲兩居室房屋的意見并不明確,也未將贈與合同成立的決定權(quán)交予張某甲,該意愿不符合法定贈與要約形式。此后雖然父親曾攜兒女準備履行法律程序,但終究因身體原因未完成贈與行為,贈與意思止步于“意圖”階段。
綜上,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父親與張某甲之間的贈與合同未成立,判決駁回張某甲要求辦理房產(chǎn)過戶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即贈與合同系雙方法律行為的一種,雙方當事人需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對方表示承諾,贈與合同才能成立。應(yīng)當關(guān)注的是:首先,贈與合同主體需具備訂立贈與合同的能力,即具備相應(yīng)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次,贈與合同需與贈與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最后,贈與要約必須內(nèi)容明確,且僅受受贈人承諾的拘束。
“中國式”的父母一方面重視財富的傳承,卻大多又考慮和睦的家庭氛圍從而不善于明確傳承的方式。日常生活中,父母對子女含蓄的表達贈與意愿,甚至像本案中父母去世后才獲知贈與意愿的情況偶有發(fā)生。如果受贈人還有其他兄弟姐妹,那么這份“時空錯位的贈與”恐怕難以得到實現(xiàn)。法院通過這樣一則案例告訴您,如此含蓄的表達方式也許并不可取。
文/龍琨 劉倩茹 侯潔林(北京東城法院)
標簽: 贈與合同 家庭財產(chǎn) 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