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速訊:共同飲酒人相互之間負有合理安全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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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宜興一男子醉酒后騎車摔死,3名同飲者被判擔責(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 日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酒后騎車發(fā)生意外死亡引起的賠償案,判決支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
陳某與戴某、劉某都是朋友,平時經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劉某的朋友費某從無錫來宜興與之碰面,相約一起吃晚飯,喜歡人多熱鬧的劉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讓戴某再叫上陳某一起喝酒吃飯。已經在家飲酒并吃過晚飯的陳某攜11歲女兒赴約。到達飯店后,戴某、劉某、費某明知陳某在家晚飯時已經飲酒但未及時阻止,繼續(xù)喝酒聊天,飯局從晚上七點半持續(xù)到九點多。聚餐過程中,陳某妻子前往飯店接女兒,未能勸阻丈夫飲酒。聚餐結束后,醉酒的陳某駕駛電動車回家,途中發(fā)生意外摔倒,后因腦損傷經搶救無效,兩日后死亡。
“好好的人出去吃個酒就沒了”,陳某的妻子認為一同喝酒吃飯的其他三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向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戴某、劉某、費某三人共同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25萬余元。
庭審中,3名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監(jiān)控視頻,證明他們曾勸過陳某不要醉酒駕駛,但視頻中看不出他們進行了有效勸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身應承擔大部分責任。陳某妻子在接女兒時對陳某疏于照顧,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戴某、劉某、費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應對陳某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但三人在明知陳某已在家喝過酒的情況下,繼續(xù)陪同陳某飲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未能進行有效制止,其行為對于陳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紤]到戴某、劉某作為飲酒聚餐的組織者、邀請者,安全注意義務較高,法院酌情認定兩人各承擔4%的賠償責任;費某雖然是此次聚餐買單者,但與陳某并不相識,安全注意義務較低,法院認定費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戴某、劉某各賠償損失4萬余元,費某賠償3萬余元。一審判決后,3名被告提起上訴,經無錫中院審理,依法維持原判。(王佳琦 史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