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速訊丨工傷認定之黃金48小時
(資料圖)
新聞事件:近日,一則工傷認定糾紛引發(fā)關注。據媒體報道,2021年,哈爾濱某公司收發(fā)室夜班門衛(wèi)突發(fā)頭痛,經120搶救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和心跳超48個小時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該職工家屬和其所在單位,就職工死亡是否屬于工傷發(fā)生糾紛。上述案例在全國并非首例,但判決情況卻不盡相同。律師表示,腦死亡時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傷認定時應當以“腦死亡”為死亡判斷標準。
“超48小時不算工傷”背后的真問題
東方網:現實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因此,是否超“48小時”成為職工家屬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認定”糾紛的爭議焦點,也隨之成為該條例實施以來備受輿論質疑的吐槽點。
事實上,限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超過48小時就不視為工傷,其合理性很難服眾。既然已認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的事實,又何必過度在意搶救“48小時”?搶救時間無非是因為疾病本身、救治能力以及個人情況有所差異而致。更何況,由此推論出“人未死不認定工傷”的判斷,也顯得不近人情、挑戰(zhàn)倫理和不合時宜。
鑒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當為工傷認定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誠如有律師對此的解讀,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工傷認定時,不宜作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本案中,夜班門衛(wèi)馬殿臣在突發(fā)頭痛后,從入院搶救到臨床死亡雖歷經61小時。但實際上在送醫(yī)幾個小時后即被醫(yī)生診斷為“腦死亡”。
據此,該律師建議以“腦死亡”作為工傷認定的死亡判斷標準。畢竟腦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xù)救治只能延緩臨床死亡時間。如此規(guī)定既接近于人們對工傷的實際認知,能最大程度規(guī)避倫理風險,也不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從而體現工傷糾紛司法裁定的公正性,更好保障職工權益。
工傷認定不該在搶救時間上“糾纏”
四川在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48小時”是一道冰冷的杠杠,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將無法認定為工傷,將會失去一筆不菲的工傷賠償和相關待遇,一些家屬不得不作出“冷血”的抉擇,在48小時內忍痛放棄搶救,留下遺憾。
采用“心肺死亡”還是“腦死亡”作為宣告死亡標準,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確規(guī)定。如果將“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即使家屬出于人道主義繼續(xù)搶救,也不會出現“放棄治療太不人道,但能夠認定為工傷;繼續(xù)搶救,一旦搶救無效就無法認定工傷”的悖論。但又出現新的問題,就是如果超過48小時“腦死亡”,該如何認定工傷?工傷認定不該在搶救時間上“糾纏”,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造成傷害或突發(fā)疾病,不論搶救時間多長,最終導致傷殘或死亡的,就應視同工傷。這樣更具人性化,也能規(guī)避倫理風險,不再讓家屬難以抉擇。
國家及地方有必要對工傷相關法規(guī)進行修訂和完善,刪除類似“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等不合理或非人性化的規(guī)定,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工傷認定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盡可能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現有的認定標準下,司法機關也應發(fā)揮其救濟的功能,從實際情況和保護職工的利益出發(fā),對職工的工傷認定要做到“應認盡認”,為職工權益撐起一把法律的“保護傘”。
(據南方工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