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知假買假 當成生財之道
莫把知假買假 當成生財之道(主題)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天津一中院聯(lián)合市消協(xi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典型案例,提示廣大消費者要站在正義的立場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量購買保健品后索賠 不予支持
王某某通過網(wǎng)絡購物平臺先后11批次從尹某某處購買“雪域藏寶”保健品863盒,自述購買后自用不超過10盒。后王某某提交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證明該保健品含有違禁成分西地那非,并以該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貨物價格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適用相關法規(guī)進行十倍賠償?shù)那疤崾峭跄衬硲斁邆湎M者身份。消費者應是以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有償取得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身份,取決于其購買商品是否用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根據(jù)說明書所載用量和服用頻率的限制,王某某前2批次共計購買13盒,購買數(shù)量和時間間隔符合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對于其購買該2批次產(chǎn)品的消費者身份予以認定,王某某主張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但王某某隨后在6個月內先后分9批次購買850盒,購買時間間隔與產(chǎn)品用量說明存在較大差別,難以認定其所主張的個人生活消費目的,故對其后9批次的十倍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對于銷售不合格食品藥品的行為,應當進行打擊,法院依法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但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支持消費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其初衷是凈化市場,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并非支持甚至鼓勵商業(yè)化“知假買假”“職業(yè)打假”。超出一般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甚至營利性打假的行為,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中,王某某積極聯(lián)系尹某某詢問貨源、超出生活需要多次大批量購買涉案產(chǎn)品,以期達到實現(xiàn)高額賠償?shù)哪康?,已?jīng)偏離了立法宗旨,其超出部分的賠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隱瞞銷售車召回信息 判賠8萬元
消費者王某某通過中間人以26.3萬元的價格,從某汽貿公司購得奧迪A4L汽車一輛,在4S店進行首保時發(fā)現(xiàn)該車有召回信息,沒有質保和三包,遂起訴主張某汽貿公司在銷售涉訴車輛過程中未將該車系質損車、存在召回信息的情況告知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要求該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某與某汽貿公司屬于買賣合同關系。汽貿公司在出售車輛時,已經(jīng)將質損車的情況在買賣合同中告知買受人。此外,從欺詐必要性、購車價格、車輛實際使用情況、涉案車輛問題已修復完畢等方面看,汽貿公司不存在隱瞞召回信息的故意,不構成消費欺詐。但經(jīng)銷商未能及時披露車輛存在召回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綜合相關因素,酌情判定汽貿公司賠償消費者王某某8萬元損失。
法官提示:對于經(jīng)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綜合經(jīng)營者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事實并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決定進行考慮。在具體審查時,人民法院會對各方過錯、損益相當、利益平衡等要素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把握。在此提醒廣大經(jīng)銷商,要注意切實履行自身商品信息披露義務,依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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